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有关内容(惠及对象、补助标准)
【发布日期:2011-11-01】 【来源:】 【字体显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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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实施时间:2008年1月1日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 2、制度内容: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、病、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,每人每月给予奖励:子女死亡的由原来的150元/人月,提高至2011年200元/人月;伤、病、残的由原来的120元/人月,提高至2011年180元/人月 3、确定条件:(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) (1)1933年1月1日后出生; (2)女方年龄满45周岁; (3)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; (4)已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 (5)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病残(伤病达三级以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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